标题 | 昆明市司法局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办公告 |
内容 | 昆明市司法局 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办的公告 为做好今年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证申办的工作,现将昆明市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办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查询和核查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可于11月22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凡在昆明市报名考试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司法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11月22日)起15日内,向昆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同时提交准考证复印件一份。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资格证书的申请办理 (一)、申办对象 1、户籍在昆明市持本科以上学历或户籍在异地持本科以上学历在昆明报名考试,分数达到360分(含360分)以上符合申办法律职业资格A证的人员。 2、户籍在昆明市享受放宽学历条件政策,持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在昆明报名参加考试或者在异地报名参加考试分数达到360分(含360分)以上符合申办法律职业资格B证的人员。 3、户籍在昆明市享受放宽学历条件政策,持本科或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在昆明参加考试或者在异地报名参加考试,分数达到310分----359分符合申办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 4、户籍在昆明市少数民族自治县享受放宽学历条件政策,持本科或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在昆明参加考试或者在异地报名参加考试,分数达到305分----359分符合申办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 5、户籍在除昆明以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在昆明异地报名,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法律专科(B证),以及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C证)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其户籍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申办法律职业资格。 (二)、申请方式应试人员达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3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申请办理所需的材料 1、《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工作人员现场打印)。 2、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必须是打印版,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复印户主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属于集体户口的申请人,需提供《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学校证明及复印件、工作证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5、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使用的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彩色证件照片4张;申请人请勿对照片自己裁剪,可带到申请确认现场使用专用照片裁剪器规范裁剪。 7、原已取得C证的人员,在申办A证时,必须交回C证的正、副本。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为一式二份,并使用A4纸。复印件内容(含毕业院校或派出所印章)须清晰可辨,黑白复印机复印不清晰的,请使用彩色复印机复印。 (四)、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申办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昆明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五)、申请办理的要求、时间和地点凡符合申办条件的应试人员,请于12月16至30日(双休日不上班)按规定的要求,持本人相关材料和证件到昆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路142号二楼)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联系电话:0871-65152332、65138115 昆明市司法局 201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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