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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作曲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作曲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作曲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作曲较高质量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作曲、唱腔设计、配器工作的艺术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三级作曲资格5年以上。 四、计算机条件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作曲技巧和艺术造诣,有自己独特的艺术特点,在作曲上有所建树,有所创新; (二)能熟练地运用简谱和五线谱记录作品。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大型作品二部或小型作品十个,其作品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二)至少有一部大型作品或二部小型作品在省级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三等奖。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人员,取得三级作曲资格二年以上,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可破格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