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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公安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安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公安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痕迹检验、毒化检验、微量物证、声像技术、文件检验、电子物证、心理测试、安全技术预防、刑事情报、警犬技术、公安计算机应用(运行、安全)、公安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技术侦察七种专业手段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为侦察破案服务和提供法律诉讼证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公安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二)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办案、科研、管理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三)熟练地运用专业规范、规程和新技术标准进行科研和办案,认真贯彻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的参加者;
    (二)曾主持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者,获得成果证书;
    (三)曾主要参加编写本部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其成果付诸实施;
    (四)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报告或参加编写、修改、完善本专业的工作计划、科学研究、技术管理等;
    (五)完成检验鉴定案件100起。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关键性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或具备下列条件(二)至(六)中的二项:
    (一)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曾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并获得成果证书;
    (三)被公安部指派参加全国疑难案件检验鉴定任务多次,被省厅召集会检解决高难度案件检验鉴定任务5次,或独立解决疑难案件50起;
    (四)曾主持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五)能够组织制定本专业市(地)级发展规划,使技术管理工作水平呈上升趋势。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励(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等),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四等奖2项,或市(地)、厅(局)级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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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20: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