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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黑龙江省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公证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公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公证机构中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必须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融会贯通。
    (二)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熟悉公证业务,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二)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出现的新的法律业务能力。
    (三)年承办公证业务50件无差错,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四)公证书制作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二)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100件无差错,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四)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能用较简洁语言和文字起草各种报告和总结。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以上。
    第十三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力。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本专业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组织领导重大公证理论研究,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二)能够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四)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120件无差错,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五)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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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9: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