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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农业局2015年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暨定期审查的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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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种子管理机构: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相关行政审批下发和取消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4〕31号)、《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开始受理北京市辖区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和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一)范围
    本市范围内农作物种子检测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种子质量检测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申请材料
    1.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增项人员请在检验员证号栏填写《种子检验员证》证书号;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3张(其中1张粘在申请表上)。
    (四)申请受理
    1.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
    2.拟参加考核人员在截止日期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交至北京市种子管理站质量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5号检验楼一层,010-62056470);
    3.通过资格审查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在北京种业信息网上公示。
    (五)考核
    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知识考核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考试合格后参加操作技能考核。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与考核相关通知均在北京市农业局网站(http://www.bjny.gov.cn/)、北京市种业信息网(http://www.bjseed.org)进行公布。
    (六)培训
    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填写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前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考核机构视情况开展考核前培训。
    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
    (一)定期审查是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格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也是种子检验队伍法制管理的主要手段。要通过定期审查,强化继续教育,建立能力保持长效机制,引导种子检验员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根据《办法》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资格。
    (三)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四)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受聘检验机构在截止日期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交至北京市种子管理站质量管理科(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5号检验楼一层,010-62056470)。
    (五)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见附件3);
    2.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3.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4.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六)因挂职锻炼、脱产进修学习、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受聘检验机构出具证明,报北京市农业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延期申请定期审查。延期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第三条确定的年平均标准与实际工作时间(年)进行核算。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七)因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审查未通过的,允许保留资格一年。种子检验员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请审查。再次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第三条确定的年平均标准的三倍核算。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八)审查未通过且次年未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再次审查未通过的,注销资格,受聘检验机构收回《种子检验员证》。
    (九)种子检验员不同年份取得不同类别的,在进行审查时,未满两年的类别按第三条规定的年平均标准进行审查,不足一年的留待下次审查。
    (十)持证种子检验员有《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四)和(五)项所列情形的,受聘检验机构应当在申报定期审查时一并报告发证机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注销资格后收回《种子检验员证》。
    三、其他
    与考核、定期审查相关通知均在北京市农业局网站(http://www.bjny.gov.cn/)、北京市种业信息网(http://www.bjseed.org)进行公布。
    

北京市农业局
    

2015年4月2日
    附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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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doc》来源于北京市农业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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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14: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