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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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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11号),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11月7日至8日在全国24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此次考试在考试方式、报考流程及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等方面有较大调整,为组织好南宁考点相关考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程序
    (一)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6月1日0时至6月26日24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二)资格初审
    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报名成功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初审。报名人员应当及时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正,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初审不合格。
    (三)缴费确认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7月3日18时前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址: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413房)现场缴费,报名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标准执行。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
    为鼓励我区有志从事专利事业的人员积极报考,南宁考点的广西报考人员的报名费由我局承担。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一)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扫描件;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
    (四)本人工作证明扫描件,在读研究生须上传在读证明扫描件;
    (五)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四、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10月8日至11月8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五、考试科目和时间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7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7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8日9∶00—13∶00。
    六、考试题型和方式
    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2015年南宁考点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是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考生请向北京考点报名。
    七、专利代理人资格申请
    (一)网上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以下简称合格人员),应当在合格分数线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登录报名系统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线选择现场查验时间,在选定的查验时间进行现场查验。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但未按时参加现场查验的,视为放弃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现场查验
    合格人员应当在选定的时间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址: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413房)接受查验,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签字确认的《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申请表》打印件。
    2.本人三个月内2寸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原件1份。
    合格人员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合格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原件1份。
    (三)颁发资格证
    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查验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合格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发放。
    八、报考的组织与要求
    请各市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广泛宣传,积极组织本市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我局将在6—9月择期在南宁市和桂林市分区举办全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优先培训报考人员。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唐玲、唐娟娟
    电  话:0771-2613455(兼传真)
    邮 箱:gxipozl@163.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413房
    邮  编:530022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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