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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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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4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新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类别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第14号公告,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两类考试分别命题组卷,同时考试。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学历证书取得时间限于2015年12月31日止)。
    2.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报名方式、时间
    1.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2.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进行报名。
    3.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15日。
    三、考试缴费标准及方式
    考生应根据自治区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用。收费标准:兽医全科类每人收取考试费用共计219元整(含代农业部收取的考务费44元),水生动物类每人收取考试费用共计255元整(含代农业部收取的考务费80元);考生于7月20日至7月27日到报名地考点办公室缴纳考试费用。缴费后,即视为报名成功。各考点办公室统一收取后于7月底前上缴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账户。
    报考人员在9月5日-10月11日到报考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换领财政收费票据。
    自治区各考点详细地址:
    
报名确认地 报名缴费地点详细地址 咨询电话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15号4号楼106室 0991—4640836
昌吉州 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昌吉市建国西路86号 0994—2345821
克拉玛依市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克拉玛依市通讯路副10号 0990—6287732
喀什地区 地区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行政办公室喀什市克孜都维路350号 0998—2525372
阿勒泰地区 地区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阿勒泰市金山路七道巷18号 0906—2152071
哈密地区 地区畜牧兽医局兽医科哈密市建设东路人防大厦1楼 0902—2256707
克州 州畜牧兽医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院 0908—4230821
塔城地区 地区畜牧兽医局兽医科塔城市团结路 0901—7666582
吐鲁番市 市畜牧兽医局兽医科吐鲁番市高昌北路448号 0995—8551193
巴州 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库尔勒市团结北路14号 0996—2035325
阿克苏地区 地区畜牧兽医局兽医科阿克苏市英巴格路10号 0997—2101005
伊犁州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伊宁市胜利街181号 0999—8211502
博州 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博乐市南城区 0909—7680809
和田地区 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田市台北路85号 0903—2033665
石河子市 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大厅农林牧局办事窗口石河子市北四东路1号 0993—2068326
农一师(阿拉尔市) 农一师畜牧兽医工作站阿克苏市民主路7号 0997—6391058
农三师(图木舒克市) 图木舒克市畜牧兽医站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1号 0998—6296162
农六师(五家渠市) 五家渠市畜牧兽医工作站五家渠市北海东街803号 0994—5713685

    自治区考试考务组办公室电话:0991-8565454
    自治区考试事务组办公室电话:0991-4641491/4612981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应于9月22日至10月11日登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1日。具体安排为:
    基础预防卷:10月11日上午9:00~11:30。
    临床综合卷:10月11日下午2:00~4:30。
    (二)考试内容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兽医全科类)》和《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水生动物类)》为准。
    (三)考试方式
    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四)考试科目
    1.兽医全科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总题量为400道,总分值为400分。具体科目为:
    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和兽医药理学。
    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和兽医公共卫生学。
    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和中兽医学。
    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牛、羊、禽、犬、猫和其他动物疾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2.水生动物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总题量为300道,总分值为300分。具体科目为:
    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学及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
    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
    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
    综合应用科目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学、饲料与营养学。
    (五)相关要求
    报考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如有不符,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可在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上查阅),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六、考试成绩公布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发布。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结束后确定并公布。
    七、资格授予
    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按照资格授予公告(另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学历条件的审核认定有异议的考生,应当提供学校证明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经审核合格的,由报考地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八、考前复习与辅导
    考生可依据《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自治区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新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代章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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