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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长春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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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5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5年我市职称评聘工作,落实职称改革新政策,加快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人才服务效能和自我监管水平,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竞相涌现、基层一线人才合理配置、各类人才有序流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试点改革措施
    (一)落实深化中小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扩面试点改革。一是做好正高级教师推荐评聘工作。2015年正高级教师人选的推荐评聘工作,按照“横向分类、纵向分层、体现人选差异性”原则,采取答辩考核、业绩评审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启动对首批正高级特设岗位教师“聘中”考核评估工作。二是做好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探索中级以上特岗教师评聘交流工作,实行“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等激励政策,择优选拔一批优质学校中的优秀教师到基层基础教育薄弱学校开展教学服务。三是指导各地区、各学校坚持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核岗比例和工作程序,结合实际自主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开展竞聘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今年,省里将分期分批开展省、市、县三级中小学校校长职称改革业务培训工作。
    (二)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事业单位复合实用人才职称“双试点”改革工作。今年,全省将探索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高教系列职称和高校、科研院所复合实用人才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的“双试点”改革。凡在我市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职业院校中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可按照规定标准条件申评相应级别的高教系列职称;在我市企业及社会组织中兼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中的复合型科研人员,可按照相关工程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评相应级别职称。符合条件的以上两类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兼职单位推荐、同行专家联名推荐和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评相应级别职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受理、统一组织、专门评审。通过人员取得的职称资格证书,可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三)启动部分医院、科研院所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今年,全省将在卫生系统部分医院和科研院所中逐步推行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本单位主系列评聘条件,并根据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认的年度竞聘岗位数额内开展评聘工作。试点单位其他辅助系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经研究,确定长春市农业科学院为我市科研院所试点单位,探索开展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改革。
    (四)探索开展中职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改革。试点单位要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依据竞聘条件开展竞聘推荐工作,推荐比例控制在1:3以内,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定通过人员实行特设岗位聘任。经研究,确定长春机械工业学校为我市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单位。
    二、继续开展职称专门认定工作
    (一)对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职称专门认定。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科技厅将继续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成果认定工作(附件10),对经确定为规定类别的科研人员进行职称单独认定,认定通过人员,单位无空岗的可实行超岗聘任。
    (二)对非公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的认定。对省内非公经济组织中全国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置、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择优认定。
    (三)对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的职称认定。对省内进城务工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人才,以及省内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级或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工艺师以及高级经济师。该类职称是授予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业绩和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
    (四)对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认定。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专门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同意,申报认定相应系列的职称。经认定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超岗位聘任。
    (五)对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部队转业干部的职称认定。该类人员首次申评职称,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认定。申报认定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受聘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级以上,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编制本、工资表、单位公示表、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部队干部转业证书等相关文件及复印材料册。
    以上职称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关于增设五个评审专业问题。今年,全省将进一步拓宽职称评价领域,增设电信网络安全工程、物联网工程、动漫设计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和朝医等五个职称评审专业,对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以上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首次评审。新增设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二)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对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参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水平等级要求对照表》(附件7)和《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对照表》(附件8)执行。
    (三)关于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从今年开始,我市对初级职称认定工作,将严格按照《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认定办法(试行)》(附件11)执行。
    (四)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中级职称,不再进行转正定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副高级职称。
    (五)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职称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六)关于职称申评学历学位认定的问题。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2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对待。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七)关于职称申评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评条件。申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论文,非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以及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中刊发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申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奖项证书,应为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奖励的项目证书,非本专业岗位奖励项目仅作为参考。
    (八)关于职称申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申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实行“评聘分开”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实行“评聘结合”的中小学校人员的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计算;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专业技术人员在正常申评上一级职称时,必须符合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5年以上,且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照“单破”方式进行申报,且须符合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岗位受聘年限两项均未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的(双破),不得进行申报。
    (九)关于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援外人员职称评聘问题。从今年开始,对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开辟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认定国家考试专业范围以外的上一级职称。此类人员在正常申报晋升相应级别职称时,可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限制。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认定通过人员可实行超岗位聘任。从今年起,将不再审核批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异地评审,对在援助地参加评审取得的相应职称资格,一律不予复核备案。
    (十)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人员职称评审问题。按照省里的部署,从今年开始,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职(执)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执)业资格人员放宽职称申报准入门槛。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专业职(执)业资格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该类人员,可对照聘任资格(职务)等级,按照相应学历、资历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等规定条件要求,申报参评相应级别职称。具体对应标准参见《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试行)》(附件6)。
    (十一)关于高校、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调整问题。为深入推进全省职称“评聘结合”改革,着力解决教育体制改革与人才体制改革不符合、不适应、不平衡的矛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吉林省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附件9)。各高校,中小学校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核岗比例标准得到提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调整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总量控制、统筹调整、动态管理,重点向教育优质学校和乡镇及以下一线学校倾斜。
    (十二)关于有关人员不予评审的问题。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省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在兼职或服务单位进行申报评审。(属于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事业单位复合实用人才职称“双试点”改革范畴的除外。)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我省不再对其进行职称评审和核准发证。
    四、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程序规范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材料受理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强化监管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运行评委会办事机构集中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时间和地点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切实推动职称工作科学化、人性化和高效化。
    (二)进一步规范申报流程。各县(市、区)、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公示、主管部门核准、市人社部门复核的申报流程,采取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申报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四方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人员经单位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或各级人社部门,由主管部门或相应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进一步规范评委会例会评审管理,创新完善职称评审评价机制和流程。一是对事业单位和企业参评人员进行分类评审,对市直、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层评审。二是进一步推广答辩考核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评审工作机制,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今年,除中小学教师系列以外,其它参评的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市里组织的答辩考核环节。各评委会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正高级不得超过60%,副高级、中级不得超过70%。
    (四)其他事宜。2015年度全市职称评聘工作相关材料,请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下载,也可关注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群(QQ:213586101),查阅相关信息。
    五、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2015年度全市职称评聘工作从6月底开始至9月底前结束。
    6月29日至7月1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机关各部门部署本地、本部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7月11日至8月10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及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申报评审材料。
    8月11日至8月31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及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初审。
    9月1日至9月10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省人社厅申请评审例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9月11日至9月底前,省直部门各评委会申请例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经市初审后,向省各评委会报送评审材料的具体时间,请及时查询或咨询省相应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网站或联系电话。)
    附件:2015年全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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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全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相关材料.doc》来源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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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7: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