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广西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 |
内容 | 在线网校:>>>点击进入<<< 考试书库:>>>点击进入<<<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建筑工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位或第二学位、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考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台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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