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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蚌埠市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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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规定,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2013、2014年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执行。
    三、评价方式
    主要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评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答辩主要测试申报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水平;考察主要了解申报人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
    四、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交同底板彩色照片1张);
    2.《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用A3纸打印)一式15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5个模块)原件及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原件(表样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职称外语参照《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执行;
    7.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近五年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报人还需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请于8月10日起登录安徽会计网学习)。
    8.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最近5年为主)以来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2000字以内);
    9.近5年(2010-2014年)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
    10.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最近5年为主)以来荣誉证书等复印件1份;
    11.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来的论文、著作原件1份;
    12.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破格申报。直接(破格)申报的,须填写《直接(破格)申报人员审批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直接(破格)申报”字样。
    2、表格填写。申报人填写表格内容要真实、准确,文字要简练。
    3、业绩及获奖情况。要注明项目名称,批准或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级别。
    4、学术成果。所有学术成果需提供原件并填入《学术成果汇总明细表》,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注明本人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及所起的作用。选择最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三篇论文(至少含一篇核心期刊论文)或专著,提供原件及电子版,要求原件与电子版核对一致。
    5、工作经历。工作简历应按职务、岗位变动情况分段填写。
    6、材料整理。所有材料统一放入公文袋中,多袋请编号。论文原件、简明情况表、一式三份的评审表无需装订,其他材料全部采用A4纸,装订成册。
    六、申报单位初审
    1、材料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和证件进行逐一审核,查验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规范,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盖章确认。
    2、公 示:单位人事部门需将申报人基本情况及本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情况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七、申报程序
    1.申报人请按以下方式报送申报材料: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省属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3)省属企业的,由企业集团人事部门汇总报送;
    (4)中央驻皖单位的,由中央驻皖单位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汇总报送;
    (5)其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各汇总报送单位请于9月14-18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评审函一并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中,直接(破格)申报的材料,先报省财政厅初审受理后,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评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2、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有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认真落实报送流程,确保上报的评审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551-6815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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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