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种名称 |
级别 |
申报条件 |
1 |
劳动保障协理员 |
四级 |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
三级 |
(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一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
(2)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两年以上; |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
2 |
物流师 |
四级 |
(1)取得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员中级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并取得结业证书; |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五年以上; |
(3)取得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三级 |
(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高级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并取得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物流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职业工作五年以上; |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4)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 |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
3 |
心理咨询师 |
三级 |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毕业的学生,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
4 |
职业指导人员 |
四级 |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
(2)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
三级 |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
(3)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一年,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
5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四级 |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三级 |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四年以上; |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7)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 |
6 |
企业培训师 |
三级 |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助理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注:本标准中相关专业是指:教育、经济、管理、心理学、人力资源、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历史、哲学、文学艺术、人文科学、语言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