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上海市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致考生信 |
内容 | 在线网校:>>>点击进入<<< 考试书库:>>>点击进入<<<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建筑工 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尊敬的考生: 您好!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今年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况,现将考试的有关事宜,通过这封信向您传递,希望能给您的考试带来方便。 一、考试注意事项: 1、本次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开考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下午:14:00--16:00 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将采用A、B卷形式,全部采用客观题型,考生将用答题纸答题。 2、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供监考人员查对。 3、考生迟到三十分钟后不能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4、考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要的书写工具以及不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能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手机、BP机必须关机。 5、考生进入考场后须保持安静,不能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6、考生按规定用蓝、黑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规定位置处填写答案,不在答题纸规定位置或在试卷上填写答案者,成绩无效;不能在答题纸上作任何其他标记。 7、考生必须独立答题,不能交头接耳、交换试卷或答题纸、不能有偷看旁窥、传递纸条、抄袭等舞弊行为。 8、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能以任何籍口离开考场后再进入考场续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能把试卷和答题纸带出考场。 9、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答题纸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并应接受监考人员对考场内发生问题所作出的处理。 二、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1、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2、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3、不按规定关闭BP机、手机,并窥视手机、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机者。 4、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未使用规定用笔答题者。 2、未按照规定的答题要求填写答题纸者。 3、在试卷、答题纸密封线外写准考证、姓名等,以及在答题纸上做特殊记号者。 4、姓名、准考证号等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5、考试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答题纸或故意撕毁试卷、答题纸者。 6、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请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1、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2、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3、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4、偷看、抄袭他人答题纸者。 5、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答题纸舞弊者。 6、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答题纸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7、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8、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三、其他事项: 1、今年的准考证号为14位,其中第8位的数字“1”、“3”、“4”: “1”表示--两门课均考 “3”表示--仅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4”表示--仅考《统计法基础知识》 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妥善保管。 2、 请各位考生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认真学习,全面复习,熟练掌握各章节的知识点。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全体工作人员愿为全市考生做好服务工作,并祝全体考生考试成功。 附:监督电话:53857076 上海市统计局 201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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