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深圳市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 |||||||||||||
内容 | 在线网校:>>>点击进入<<< 考试书库:>>>点击进入<<<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建筑工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各位考生: 根据《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注发〔2015〕12号)精神,原定于2014年10月18日、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推迟至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相关事宜 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 (一)考试时间、科目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对应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对应原《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对应原《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对应原《房地产经纪实务》)4科。考试大纲不变。
(二)考试地点 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2015年11月9日9:00-11月13日17:00登录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成绩查询和成绩有效期 1.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公布,考生可登录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通知》规定,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五)考后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 1.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核。成绩全科合格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考生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的考后预审通知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提交报考资料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2.证书发放 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通知》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全科通过并在规定时间提交报名材料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深圳市考生,方可获得证书。证书下发至深圳后,按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的证书发放通知要求领取。 考后提交材料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关事项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公布,无须电话咨询。 (六)注意事项 1.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2.考试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3.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告知考生所在单位。 二、退费相关事宜 报考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决定放弃2015年11月14日、15日考试的,可在2015年9月16日至9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及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到深圳市考试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退费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再办理退费,视为参加本次考试。 报考人员因故不能本人办理退费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须凭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银行卡的原件、复印件和手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为办理。 深圳市考试院 2015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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