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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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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35号)规定,原定于2014年10月18、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推迟至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举行。为切实做好我市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11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原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1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原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原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
    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按照《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对应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对应原《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对应原《房地产相关知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对应原《房地产经纪实务》)4科。考试大纲不变。
    本次考试人员的合格成绩按新的滚动办法管理,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四、考试相关程序和要求
    ㈠2014年度已报名缴费的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
    ㈡确认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请于2015年11月9日至13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点击“准考证打印”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报名系统,按照提示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在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㈢确认放弃本次考试的考生,请于2015年9月14日至9月24日期间(节假日除外)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确认并退费(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本人未按时进行退费确认的,视为仍参加本次考试。
    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23-86868821、86868811、86868815。
    ㈣成绩查询。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点击主页上“成绩查询”查询考试成绩。
    ㈤证书办理。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考务文件中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前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五、考场设置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六、其它要求
    ㈠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㈡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㈢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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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3: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