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等防雷活动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技术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贵州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在省外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应当经贵州省气象学会换证后,方能从事相关防雷专业技术活动。 第四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考试、颁证及审验、补办、更换、注销等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贵州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二种: (一)《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防雷检测资格证书》不能同时持有。 第六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年龄在65岁以下;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等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 (三)与服务单位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向贵州省气象学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相关任职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贵州省气象学会审查合格的人员,参加由贵州省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在30天内由贵州省气象学会核发资格证书。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贵州省气象学会于考试前一个月在“贵州气象在线”(www.gzqx.gov.cn)网站向社会公布考试有关事宜。 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工程师职称,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65岁以下的技术人员可直接申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九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凡持有《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或《防雷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应到贵州省省气象学会进行审验,审验时间为每年1—4月。审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 (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或《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原件。 审验合格的,资格证准予继续使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审验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验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新技术培训的; (三)有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予以注销: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五)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六)年龄或健康状况等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第十二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贵州省气象学会提出换证申请,由贵州省气象学会根据审验情况重新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到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应当到贵州省气象学会备案。如需转为贵州省的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向贵州省气象学会申请补办。由申请人本人到气象学会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6日发布的《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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