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鞍山市全国(省)劳动关系协调员统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
内容 | 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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