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16年泉州市永春县中/小学(幼儿园)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
| 内容 | 各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县直学校: 为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参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对象: 凡符合晋升初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三、初级教师职务其现职任职年限截至2016年5月31日。 四、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将符合参评相应初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推荐上报。对工作表现差,擅离职守或违法违纪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五、请各单位派人于2016年5月30日前到教育局职改办领取有关表格。6月30日前报送有关材料。 永春县教育系统教师职称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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