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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内容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19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法规的行文编号是 云财会[2005]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武警、军队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下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地处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地处各县(市、区)的省级单位及州(市)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州(市)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五)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六)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款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七)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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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22: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