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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 文件 昆财会〔2010〕6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0〕18号)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办理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2010年4月30日以前在昆明市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其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或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指调动一次或多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最终调入点)指定办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注册登记的内容 1.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2.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3.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4.持证人员受到奖惩情况。 三、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注册登记工作的要求,各持证人员在办理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时,须如实填写附表一的内容,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供审核,否则,不予办理。 四、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须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或参加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注册登记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未能提供2009、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1.持证人员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2. 持证人员未能提供2005、2006年度有效培训证明材料,且未参加2008年注册登记的。 六、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注册登记方法 (一)注册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 1.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的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它县(市)区所在地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的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2.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等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工作。 3.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属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等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