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地区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 ||||||||||||||||||||||||
内容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2〕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6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一)本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15个专业,专业设置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和建筑经济专业。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报考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自收回之日起,当事人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该软件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首页(网址:www.cpta.com.cn)或网报平台下载。 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余视为“新考生”。台湾居民按照“新考生”管理。 (一)“老考生”须于2014年6月25日至7月10日登录网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二)“新考生”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其中,报考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上述各类证件及证明均须为原件。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10月28日至31日登录网报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2014版经济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内容做了部分修订,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可提供网上售书服务,咨询电话:64962347,400-606-6496。 (三)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五)报考人员可登录网报平台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人事考试频道查询成绩及证书发放事宜。 (六)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4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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