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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丽江市古城区会计从业人员2014—2015年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内容
    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从业人员2014—2015年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古城区各有关单位及会计证持证人员: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及《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丽财会〔2015〕1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范围
    (一)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2015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市、区)转入古城区的且未参加2015年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学习方法及学习内容
    (一)参加本地正规培训机构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进行面授培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为加强古城区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要求古城区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到培训机构参加面授培训学习,丽江合格培训机构有丽江中洲财务有限公司和丽江天汇计算机有限公司。
    (二)参加远程网络学习的到会计管理部门(古城区财政局会计科)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学习,成绩合格(60分)的打印成绩单到古城区财政局会计科进行登记。
    (三)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凭学校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三、继续教育登记提供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3年未参加注册登记的,同时需要参加一次面授学习和一次网络学习卡学习。
    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学习。
    四、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时间
    全区继续教育培训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10日。
    五、继续教育登记地点
    古城区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到古城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登记(登记时间: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
    六、其他事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1年、2013年注册登记的。
    (二)自2016年起按全省统一继续教育登记时间进行,即古城区自2016年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改为偶数年份进行。
    

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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