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济南市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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