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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开展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领证工作通知
内容
    各位考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的规定,从事会计类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为保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政策
    (一)考试大纲
    使用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14〕13号)。
    (二)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三科同时报考,一次通过。
    (三)考试模式及时长
    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下发的题库,实行上机答题模式。每科考试时长均为60分钟,三科连考合计180分钟。各科考试时间不能互补,中途不设置休息时间。
    (四)考试科目题型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2.《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3.《会计电算化》:由理论题和实务题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得分合计为最后成绩。理论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题是财务软件实务操作。
    (五)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10〕131号文的规定,考试费每科65元,三科合计195元。缴费方式为“网上支付”。需要报销凭证的考生,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领取。
    (六)成绩合格标准
    每门科目总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三科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不作为历史成绩。
    二、报考及领证办法
    (一)报考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在职人员(单位须在省属备案);
    5.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网址和时间
    报名网址为“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网上报名系统逢工作日开通。
    (三)报名、考试和领证流程
    按照《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指南》(附件1)的相关要求及指引进行操作。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如发现考生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入诚信档案或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考生应在考前阅读《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附件2),并按照其规定参加考试。
    (三)在报名时,考生须根据剩余考位情况选择考试时间和考点,选定后不得修改。报名成功后,考生可下载或打印考试通知书备用,考试当日只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四、联系信息
    (一)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4号二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11:45,下午14:00至17:00;
    星期五上午9:00至11:45,中午12:00至13:00(志愿服务时间),下午不对外服务。
    周六日及公休假等节假日不办公。
    (三)咨询热线:020-83188555,传真号码:020-83188554。
    附件:
    1.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指南
    2.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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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6: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