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东莞市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后资格复核的通知 | |||||||||||||||||||||||||||||||||||||||||||||||||||||||||||||||||||||||||||||||||||||||||||||||||||||||||||||||
内容 | 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各考生: 201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成绩自6 月2 日起已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广东考区201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后资格复核的通知》(粤会考办函〔2017〕5 号),现将我市初级资格考后资格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全部科目成绩均在60 分(包含60 分)以上的考生。 二、复核时间 2017 年6 月19 日至30 日(工作日)。 三、复核地点 考生须到报考时所选择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进行复核。详见《东莞市201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后资格复核现场受理一览表》。 四、复核资料 (一)201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如该表丢失、漏打,可登录http://60.208.116.167:81/ksbm/usercxbmb.jsp)补打。 (二)符合《关于2017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东财函[2016]1981号)文件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香港、澳门居民为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均以A4 纸打印或复印。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对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二)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要及时将考后资格复核的通知及相关信息向本地区考生公告,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初级资格成绩合格考生的考后资格复核工作。 附件:东莞市201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后资格复核现场受理一览表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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