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 2016年9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2016年9月21日
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18116202204 |
一级、笔试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032916211052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60116200149 |
三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60116200027 |
三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60116200023 |
三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82116200041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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