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 2014年3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539330055000526 |
一级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39330055000923 |
一级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39330055000502 |
一级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39330030001527 |
一级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39330014001529 |
一级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