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沂市发放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增项)考试合格证书通知 | ||||||||||||||||||||||||||||||||||||||||||||||||||||||||||||||||||||||||
内容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临沂考区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增项)考试合格证书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后下发到我市,现将证书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方式 请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人事处统一派人前来领取。(不对考生个人发放。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特别注意:证书领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市建设局、交通局、天元集团、鲁南制药等市直单位或大型企业(合格人员数量较多的)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直递交办证材料;其他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单位驻地所在县区人社局递交办证材料) 二、办证需提交的材料 1.准考证(准考证丢失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自本通知附件下载打印,所在单位盖章,贴一寸照片)一份; 3.本县区或市直单位合格人员花名册(自本通知附件下载填写打印),办证材料请务必按证书编号排序; 4.领取证书时请携带所在单位人事处开具的领取证书介绍信、领取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5.毕业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证书(用于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6.报名资格审核时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上岗培训合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根据上级规定,报名审查时提交的证书,办证时须同时提交)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 三、证书领取的有关规定要求 (一)证书领取有效期的规定:根据原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考〔1998〕8号)文件规定,过期不办视为放弃资格,不再发放。 (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 第二章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四、办证材料申报时间(考生由所在单位统一提报办证材料。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自相关证书领取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以内递交办证材料,过期不办视为放弃资格(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特别注意:证书领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市建设局、交通局、天元集团、鲁南制药等市直单位或企业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直递交办证材料;其他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单位驻地所在县区人社局递交办证材料)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五、证书领取时间 各县区或市直单位在办证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后两周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综合科办理证书领取手续。请考生耐心等待,按照县区或单位告知的时间由所在单位及时到办证材料递交地领取证书。 六、领取地点和联系方式
1.介绍信格式 2.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3.合格人员名单 4.合格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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