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目录调整通知 | ||||||||||||||||||||||||||||||||||||||||||||||||||||||||||||||||||||||||||||||||||||||||||||||||||||||||||||||||||||||||||||||||||||||||||||||||||||||||||||||||||||||||||||||||||||||||||||||||||||||||||||||||||||||||||||||||
内容 |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2〕2号 各市卫生局,各高、中等医学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医学教育与卫生行业执业准入的规定与要求,在2008年我厅公布的我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目录基础上,结合三年来学校及专业变化情况,我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与专业目录(附件1),并制订了《山东省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招生学校及专业目录》(附件2),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公布的我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系经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内高、中等院校及其按规定开设的高、中等全日制普通教育医学类专业和护理(含助产专业,下同)专业,认定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二、目录内院校及专业自专业批准设置年度起按规定招收的相应层次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其所取得的医学类专业、护理专业学历,可分别作为参加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国家或我省2008年以后批准设置的医学类、护理专业,均在目录内相应专业后标注了批准设置年度。 2002年10月31日后,省内目录外的院校及专业,或目录内院校未按批准设置专业招收的医学类专业、护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其学历不作为参加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国家或我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非中医药类学校不得再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其所招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四、自2009年起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2009年前入学的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毕业后所获毕业证书,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五、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确定山东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校及2008年招生计划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10〕24号),乡村医生参加普通中专学历教育的招生专业,2008年至2009年为卫生保健,2010年改为农村医学。自2010年起(含当年)招收的卫生保健专业学生所获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卫生保健、农村医学专业中等学历教育只限招收在岗乡村医生。非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卫生保健、农村医学专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后所获毕业证书,不作为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六、我厅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实际变化,适时对目录做出相应调整。请各有关院校按国家、我省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医药卫生类专业,并将新上或调整专业及时报我厅备案,以便对目录进行调整更新。 附件1.山东省国家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及专业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说明:1、目录内专业名称根据教育部专业目录或教育部、省教育厅专业设置批文确定。 2、自2009年起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 附件2.山东省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招生学校及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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