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1.有关规定 (1).定价原则:按价格法生产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2).药价分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 ①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及垄断品种(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②单独定价:安全有效性明显高于或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2)政府指导价:医保乙类药定价,各省最高定价+-5%,进销差率。 3)市场调节价: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由企业自主制定。 (3).产、销、用单位: 1)合理市场调节价 2)不突破政府最高定价 3)标明零售价 2.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1)为价格监测提供实价等资料; 2)公布常用药品价格,为患者提供药价清单 3)向社会公告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