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08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简章 |
内容 |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核,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素质; 2、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具有红河州户口;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具体资格条件。 6、国家规定不能应聘的、或有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应聘。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具体资格条件 岗位:办公室职员;专业:行政管理;性别:不限;人数:1人;具体资格条件:具备办公室相关工作知识或工作经验。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1月30日。 2、报名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地址:蒙自县兴盛路) 3、报名办法:(1)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应聘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以及能说明个人特长、成绩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名。(2)报名不得由他人代报,报名时每人交2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二)资格审核: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招聘条件审核。 (三)面试:报名结束后,对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面试方式,内容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面试在州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面试分值100分,主要考察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等。 面试时间:2008年1月31日 面试地点: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会议室 (四)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计划招聘人数,按面试成绩进行等额考核。考核内容重点审查考生的档案和现实表现,了解其综合表现情况。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应聘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 (2)没有考核依据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3)在参加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体检: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如体检不合格,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考核依次确定体检递补人员。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六)面试成绩公布及拟聘人员公示:面试成绩及拟聘人员,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 五、录(聘)用 (一)公示期满,公示结果无影响其聘用问题的,报州人事局批准办理录用手续。 (二)录用手续完结后,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经红河州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合同鉴证后,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用期间的管理,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才流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红政发[2005]40号)规定执行。 六、其它 本简章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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