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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红河州石屏县2008年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内容
    一、招聘条件及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具备国家承认学历,并已到各县(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到登 记且尚未就业的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
    5、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1日以后出生);
    6、应聘高中(初中)教师职位者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并取得所应聘的高中(初中)教师资格证书;应聘小学教师职位者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专科及其以上(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
    7、符合招聘职位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石屏县2008年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信息表)。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至今未解除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国家有规定不能应聘的;
    5、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二、招聘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方法
    1、报名时间:2008年8月4—5日。
    2、报名地点:石屏县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应聘者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未落户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大专以上毕业生提供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明,中专毕业生提供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就业证明(外县考生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近期免冠五分照片两张,并填写《石屏县2008年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和交纳报名费150元/人。报名时,每个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4、若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名字不符者,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在笔试和面试时使用与所携带证件相同的名字参加笔试、面试。
    5、本次招聘的所有职位均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所有报名人员经县人事局资格审查通过后均可参加考试考核。
    6、报考者必须承诺所携带证件的真实性,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隐瞒真实情况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自报名起至聘用后的任何时间,聘用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名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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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7: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