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
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徐医附院的综合竞争力,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管理,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研人才,促进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及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徐医附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同时,徐州医学院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博士后协会、徐州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三级管理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1、审定工作站的发展计划和中远期规划; 2、审定博士后招收计划、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和经费预算; 3、审定博士后人选; 4、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组建博士后指导专家小组; 5、审定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提前出站或因故退站; 6、其他需管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由人事部门、科教部门及院办公室人员组成。博士后进出站、工资福利等行政管理由人事部门负责,学术与业务研究管理由科教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操作落实与执行由管理办公室负责。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拟定博士后科研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和费用预算; 2、拟定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和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方案等,组织、实施上述方案; 3、拟定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4、必要时组织博士后参与业务部门科研活动; 5、博士后进出站管理; 6、博士后日常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 7、工作站宣传与交流工作; 8、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工作站设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是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成员由管委会聘任。 专家指导小组职责: 1、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审核; 2、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审核; 3、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 4、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章 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作站管理; 2、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3、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5、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6、能够全脱产在本站进行研究工作; 7、工作站规定的其它条件。 <p 符合进站条件的博士后,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poctor.org.cn)进行进站申请,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符合进站条件的博士后,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poctor.org.cn)进行进站申请,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1、《博士后申请表》,附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进站报到时交验原件;即将毕业的提供校一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3、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留学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有一名外籍专家提交推荐意见; 4、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军官证等; 5、博士研究生《体格检查表》或身体健康证明; 6、《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7、《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8、研究项目考核意见(字数200字左右) 9、三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二)其他材料: 1、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供职单位需提交同意脱产证明。在职人员如出站后自主择业的,供职单位应提供同意自主择业的证明; 3、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或档案存档证明; 4、新近转业的军人,需出具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同意转业的批函; 5、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工作站同意确定招收博士后人选,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博士后批准进站后,徐医附院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工作站应提供的条件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以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徐医附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为二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需在本人规定出站时间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工作站研究同意,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追加科研经费,停发工资、各种补助及福利;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管委会审定,报请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根据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站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入站3个月之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3个月以内不能开题的,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博士后站批准,按退站处理。一年之内,应完成中期报告;出站之前,应完成结题报告,提交最终科研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由工作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制,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期满答辩及平时在站表现均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并同时终止各项经费支付: 1、考核不合格的,不适于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进站后体检,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四条 博士后中途不得离站或退站。在站期间,不得另外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课题项目以外的技术研究,原则上也不得申请出国。如确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或者需短期出国开展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或实验工作的,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否则,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两年内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和以徐州医学院或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名义完成以下要求之一: 1、被SCI收录论文1篇,影响因子2.0以上并且至少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基金1项。 2、被SCI收录论文若干篇,累积影响因子4.0以上。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事、组织关系由工作站管理,户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工资、生活补贴、福利和博士后津贴等。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添置与研究有关的小型必备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和差旅费等。博士后经费根据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下拨。 第十九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标准为6万元/人(基础学科的进站人员经费由学校拨付,临床学科的进站人员经费由附院拨付),科研经费由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根据课题进度和需求按季度下拨。在站期间,凡以“徐州医学院或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产权单位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课题和成果,均享受徐州医学院和徐医附院在职职工同等的奖励及配套待遇。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图书、复印、研究报告制作、论文版面、拍照冲印等费用。 2、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相关单位调研、业务联系或参加学术会议开支等的费用。 3、实验材料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实验动物购置和养殖、原材料、试剂、药品、标本、样品、模型加工等费用。 4、仪器设备:课题所需必须购买的专用设备8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500元(含)以上的小型仪器设备、配件等。 5、科研协作费:指外单位、本单位其他科室协作本项研究工作所支经费。 6、答辩费:指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期满研究报告所必须的专家评审费、答辩委员会酬劳费、餐费等。 7、其他费用:包括宽带上网费、档案管理费、博士后出站购买纪念品等费用由博士后站统一办理,从各自的科研经费中扣除。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经费,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5%,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2、经费使用需在博士后经费开支范围内,报销由导师签字,工作站登记,财务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博士后,本着绩效挂钩的原则,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是流动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计算工龄;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学校七级副教授人员对待(或附院平均奖水平),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或按协议执行;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此标准的,进站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进站博士后将给予1500元/月的住宿补贴(当地住房月租费1000元左右)。鼓励博士后指导教师根据博士后科研进展情况和实际条件给与博士后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期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如提前完成科研工作,经本人申请,工作站同意,可提前3个月离站,出站的同时终止协议。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poctor.org.cn)进行出站申请。博士后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博士后工作报告、单位接收函、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一起交博管办审核。博管办将相关材料一式4份交江苏省博士后协会审批,签发博士后分配工作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人事部门,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出站报告研究内容原则上应与开题报告内容一致,博士后不能擅自更改研究项目,如有特殊特殊情况应与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汇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经费资助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工作站所有,并拥有占有、使用、转让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非指定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工作站和博士后共同占有,博士后在公开发表此类学术成果时须征得工作站同意,并在成果中进行联合署名。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有关要求做好研究成果的技术保密工作,并按规定分享应有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徐州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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