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2年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
内容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依法保障公民参与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高院通知精神,县市一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重新选任的要求,经报请昆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在本市范围内,选任50名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选任办法予以公告。 一、选任的原则 1、坚持以组织推荐为主的原则。 2、坚持以审判需要为先的原则。 3、坚持以当地人员为主的原则。 4、坚持以德才兼备为准的原则。 5、坚持兼专职相互配备的原则。 6、坚持优中选优择优录用原则。 二、选任的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3)、品德优良,公道正派; (4)、热爱公益,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能随时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昆山户籍市民。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的名额 全市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50名(院本部40名,其中专家型陪审员5名;千灯人民法庭所在乡镇选任2名、花桥人民法庭所在乡镇各选任2名、巴城人民法庭所在乡镇选任2名、张浦人民法庭所在乡镇选任2名、周市人民法庭所在乡镇选任2名)。 四、选任的程序 1、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推荐。凡有意担任人民陪审员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本人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昆山市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考核。对报名参加选任的人员,昆山市人民法院确定组织考察人选。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社会评价及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尔后组织体检,最后确定初步人选。 4、征求意见及提请任命。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征求昆山市司法局意见后,由昆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昆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与人大换届同步。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7月23日起至7月27日止,地点:昆山市人民法院政治处(1107室)。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六、其他事项 昆山市人民法院政治处从即日起接受咨询。 联系电话:0512—57719732、57715567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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