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2-2013年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录用人员报到须知 | |||||||||||||
内容 | 为保证新录用人员报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报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到时间和地点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非应届毕业生 1.解约证明:凡入中心之前有过全职工作经历的,需由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解约证明及复印件1份。每次工作经历均需开具相应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原工作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原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并加盖公章。 2.国内毕业院校的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从大学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证书,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否则将不予认定。 3.档案 请在报到前1个月,将填写完整的《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仅需酌情填写从“工作简历”栏及以上的内容)和《人事代理承办单》(仅需酌情填写从“姓名”栏到“本人签字”栏的内容)发送至我中心咨询邮箱(邮件“主题”一栏填写“本人姓名+商调函”格式),经审核后开始办理转档手续。 请录用人员尽快反馈《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和《人事代理承办单》,确保档案内的材料齐全(建议由原存档单位备齐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并确保在报到日前的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档案已转至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2-68259703)。 4.落户(本项仅涉及申请落户苏州的外埠人员) (1)《人才引进申报审批流转单》一份(仅需酌情填写“随迁家属名单”栏及以上的栏目) (2)《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一份(仅需酌情填写“个人简历”栏及以上的栏目) (3)《拟调干部呈批表》一式三份(仅需酌情填写“调动理由”栏及以上的栏目;“调出所在单位意见”栏须加盖原单位公章;“调出主管单位意见”栏须加盖原存档单位公章)。 (4)《户籍证明》原件(由调出地派出所出具)。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个人婚育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1)未婚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2)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法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已婚已育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已婚未育人员需提供《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请拟落户人员应认真、严谨填写相关表格,如填写不当影响落户,责任由本人承担;填表过程如存在的疑问,可以咨询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电话:0512-68259703);《人才引进申报审批流转单》、《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拟调干部呈批表》需自行打印;我中心的落户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落户派出所为:狮山派出所。 5.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抬头:中共苏州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预备党员须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开具预备考察期间的表现鉴定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6.工会会员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自行打印,报到时提交) 7.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复印件及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截止日期的证明。 8.曾在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内(姑苏区、高新区)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社保编号。 以前曾参加过职工社保的,需提供经办工作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存情况证明》。此外,首次在苏州参加社会保险的,还准备一张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 拟委托单位代办社保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的,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9.住房情况证明:凡入中心之前有过全职工作经历的,需由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是否享受过与住房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注:每次工作经历均需开具相应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原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出具证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0.已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含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卡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1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份(第二代身份证;A4纸复印;边框清晰、信息完整)。 12.同版两寸彩照1张,一寸彩照6张(其中1张为一寸白底)。 注:报到时如缺少解约证明、缺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档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转至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则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二)应届毕业生(含学校改派的非应届毕业生) 1.报到证原件(请在领取报到证时认真核对以下信息) (1)报到证单位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2)报到证姓名应当和身份证、户籍卡或户口迁移证姓名一致; (3)报到证信息应当采取机器打印,手写内容一律不予承认,须加盖当地省级教育厅(局)就业部门公章,加盖其他公章无效; (4)毕业院校应与户籍卡或户口迁移证的学校(学校所在地址)一致。 2.国内毕业院校的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从大学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否则不予认定。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证书,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 应届生毕业生档案需由学校相关部门通过机要渠道直接转递至: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人事代理部(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邮编:215011)。 4.户籍卡或户口迁移证原件(仅限应届苏州外埠生源提供) (1)落户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狮山派出所); (2)应当注明身高、血型,未注明的须用铅笔在相应栏目或备注栏填写; (3)出生地和籍贯信息应具体到省市(县)两级; (4)户籍卡或迁移证的信息如有修改,须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圆章),加盖其它章无效; (5)有多个曾用名的,只能保留一个; 5.解约证明:凡入中心之前有过全职工作经历的,需由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解约证明。每次工作经历均需开具相应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原工作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原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并加盖公章。 6.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抬头:中共苏州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预备党员须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开具预备考察期间的表现鉴定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7.工会会员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自行打印,报到时提交) 8.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复印件及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截止日期的证明。 9.曾在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内(姑苏区、高新区)转移社会保险的(包括居民医保、学生医保),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社保编号;个人社保编号。 以前曾参加过职工社保的,需提供经办工作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存情况证明》。此外,首次在苏州参加社会保险的,还准备一张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 拟委托单位代办社保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的,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10.住房情况证明:凡入中心之前有过全职工作经历的,需由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是否享受过与住房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每次工作经历均需开具相应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原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出具证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1.已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含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卡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1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份(第二代身份证;A4纸复印;边框清晰、信息完整)。 13.同版两寸彩照1张,一寸彩照6张(其中1张为一寸白底)。 注:报到时如缺少报到证、缺少学历学位证书,则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三)留学回国人员 此部分内容仅适用回国后两年内未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派遣的人员。回国后参加过工作并已被留学服务中心派遣的人员请参照非应届生手续准备材料。下述相关材料的准备请参照留学回国人员有关政策(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报到证。 2.国内毕业院校的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从大学本科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证书,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否则不予认定。 3.国外毕业院校的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 5.档案 请在报到前1个月,将填写完整的《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仅需酌情填写“工作简历”栏及以上的内容)和《人事代理承办单》(仅需酌情填写从“姓名”栏到“本人签字”栏的内容)发送至我中心咨询邮箱(邮件“主题”一栏填写“本人姓名+商调函”格式),经审核后开始办理转档手续。 请录用人员尽快反馈《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和《人事代理承办单》,确保档案内的材料齐全,并确保在报到日前的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档案已转至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2-68259703)。 6.解约证明:凡入中心之前有过全职工作经历的,需由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解约证明及复印件1份;每次工作经历均需开具相应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原工作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原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并加盖公章。 7.落户(需要户口迁移的人员提供) (1)《人才引进申报审批流转单》(仅需酌情填写“随迁家属名单”栏及以上的栏目) (2)《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仅需酌情填写“个人简历”栏及以上的栏目) (3)《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 (4)调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存放在苏州外埠人才机构的档案需先调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6)个人婚育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1)未婚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2)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法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已婚已育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已婚未育人员需提供《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请拟落户人员应认真、严谨填写相关表格,如填写不当影响落户,责任由本人承担;填表过程如存在的疑问,可以咨询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电话:0512-68259703);《人才引进申报审批流转单》、《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需自行打印;我中心的落户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落户派出所为:狮山派出所。 8.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抬头:中共苏州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预备党员须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开具预备考察期间的表现鉴定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9.工会会员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自行打印,报到时提交) 10.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复印件及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截止日期的证明。 11.曾在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内(姑苏区、高新区)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社保编号》。 以前曾参加过职工社保的,需提供经办工作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存情况证明》。此外,首次在苏州参加社会保险的,还准备一张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 拟委托单位代办社保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的,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12.住房情况证明:凡入中心之前有过全职工作经历的,需由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是否享受过与住房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注:每次工作经历均需开具相应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原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出具证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3.已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含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卡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1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份(第二代身份证;A4纸复印;边框清晰、信息完整)。 15.同版两寸彩照1张,一寸彩照6张(其中1张为一寸白底)。 注:报到时如缺少报到证、缺少学历学位证书、缺少留学人员证明、缺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档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转至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则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三、关于行李托运事宜 1.我中心可为报到员工代收行李托运单,报到当天将托运单交员工本人,行李由托运人本人自取。 托运单接收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邮编:215011 2.为便于单位收到行李托运单时的登记管理以及报到时的认领,“托运人”一栏应为员工本人,托运单备注栏中注明本人的“职位代码-姓名-手机号码-行李总件数”,例如“J702-李四-18612345678-2件”。 3.托运行李费须由员工本人托运时缴纳,单位不承担货到付款费用。 4、员工应根据报到时间确定合适的托运时间,单位不承担行李保管费用。 四、关于费用报销的规定 依据《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06])和《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审协苏发[2011]7号),新录用人员报到费用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到中心的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交通费:火车报硬席座位费;轮船报三等舱位费;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含飞机、可躺式客车),凭票实报实销。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回家的,其绕道的车、船费,扣除直线车、船费后多支出的部分,由本人自理。如果绕道的车、船费,少于直线的车、船费时,按实际票价报销。 2.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非应届毕业生由原工作地点到中心的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交通费:报销火车硬席或动车组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或长途汽车交通费,不得乘坐飞机。 2.行李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注意事项: 1.票据应为真实、合理、规范的发票或其他报销凭证;票证开具时间应为报到期限内毕业离校或工作离职至报到的合理时间;邮寄、托运、长途汽车等发票(上方印制“地方税务局监制章”)须盖有收款单位财务章或发票章,邮寄详情单、托运详情单或其他明细单须一并提供,否则视为原始凭证不完整,不予报销。 2.所有票据背面需由报销者本人签字。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铅笔或者红笔)。 3.学校或原单位已发放派遣费的,请在单据背面注明已发放的派遣费金额,结算后多退少补。 五、集体宿舍 1.申请集体宿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未婚、父母家在外埠且在苏州无住房;(2)已婚但配偶在外埠且双方在苏州均无住房。 2.报到当天现场办理宿舍入住等相关手续,不得提前入住。 3.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及床上用品,由员工自备。 4.单位为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服务,个人需承担宿舍和班车的部分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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