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嘉兴海宁市司法局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简章 |
内容 | 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岗位合同工,从事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岗位合同工8名(详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3年5月15日-5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报名地点:海宁市司法局50313室(海洲西路226号行政中心五号楼3楼) 联系人:俞女士,联系电话:87288949。 三、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貌端正,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本职工作。 2.大专及以上学历,海宁市户籍, 18-35周岁(1977年5月15日至1995年5月15日期间出生),具有社会工作师初级及以上资格证的,年龄可放宽到18-40周岁(1972年5月15日至1995年5月15日)。截止到2013年5月15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办法 1.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海宁市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报名表》(附件2)一份。 2.考试:考试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如报名人数超过或等于招聘计划数10倍的,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笔试总分100分,内容为社会经济及法律知识。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后根据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以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如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考察期间出现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如报名人数不到招聘计划数10倍的,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 3.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工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上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海宁市司法局 2013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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