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包头市九原区公安分局录用辅警目测体检标准 |
内容 |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第九条 口吃及语言表达不流利,不合格。 第十条 吸毒人员,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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