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卫生系统引进高端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认定为宝安区卫生系统高端人才的16名拟引进人选(第一批)予以公示。(具体见附表) 公示时间为2013年8月23日至8月29日。公示期间,对认定人选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宝安区卫生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宝安区卫生局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将严格保密,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经调查发现有不予认定情形的,取消认定人选的卫生系统高端人才资格。(联系地址:宝城龙井二路116号卫生局315室,邮编:518101;联系电话:27751658;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宝安区卫生局 2013年8月23日宝安区卫生系统拟引进高端人才认定人选名单(第一批)请参照:http://new.szbaws.com/bencandy.php?fid=214&id=17624 附: 《宝安区卫生系统引进高端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第(一)款: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相关条款同等条件者,也可申请评审认定。 第六条 高端人才补助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1. 申请条件: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端人才。 补助标准:除享受市资助外,可按区有关政策给予追加资助,如果资助总额低于本措施同类人员标准,不足部分由区专项经费补足。 2. 申请条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名中医,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博士生导师,省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博士生导师。 补助标准:由区专项经费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分3年进行兑付,3年的兑付比例分别为40%、30%、30%。 3. 申请条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 补助标准:由区专项经费给予150万元补助。补助分3年进行兑付,3年的兑付比例分别为40%、30%、30%。 4. 申请条件: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硕士生导师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省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的人才。 补助标准:由区专项经费给予100万元补助。补助分3年进行兑付,3年的兑付比例分别为40%、30%、30%。 5. 申请条件:在三甲医院或副省级城市以上级别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硕士生导师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补助标准:由区专项经费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分3年进行兑付,3年的兑付比例分别为40%、30%、30%。 6. 申请条件: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补助标准:由区专项经费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分3年进行兑付,3年的兑付比例分别为40%、30%、30%。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执行,购房租房在市资助额的基础上追加20%的资助。 《宝安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学术研修津贴按市资助额的20%给予追加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