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调整2016年录取入学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 | 校发〔2015〕 186号 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调整 2016年录取入学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 18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15[113]号)文件精神,经湖北省物价局批准,我校2016年研究生新生学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有财政拨款)学费标准: 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学费8000元/生?年 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学费10000元/生?年 二、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学费标准(委托培养研究生): 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学费25000元/生?年(委托培养) 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学费30000元/生?年(委托培养)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 社会工作硕士25000元/生?年(委托培养) 社会工作硕士8000元/生?年 (非在职攻读) 工商管理硕士28000元/生?年(委托培养) 公共管理硕士23000元/生?年(委托培养) 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根据教财函[2015]4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骨计划”)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收取学费。“少骨计划”非在职硕士学费8000元/生?年,博士学费10000元/生?年,享受奖助学金;“少骨计划”在职硕士学费25000元/生?年,博士学费30000/生?年,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对口支援计划”研究生参照定向就业研究生收取学费。 华中农业大学 201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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