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武汉大学2016年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公告 | ||||||||||||||||||||||||||||||
内容 | 根据《武汉大学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07]97号),2016年我校继续采取以校外研究生班的组织方式,以北京研究院和广东研究院为主体,以校内部分培养单位为依托开展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工作,其他各培养单位不再单独组织优秀人才单独选拔工作。 一、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二、报考条件 参加本招生方式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三)取得硕士学位5年或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10年(至2016年8月31日),符合《武汉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各领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须在近5年(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人文社科类在所报考学科领域的重要期刊上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理、工、医科类须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被SCI或EI或ISTP收录; 2.学术研究成果、发明专利方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承担国家大中型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领域优秀管理人才须在近5年(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下列管理成果之一: 1.在所报考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管理方面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或出版过专著; 2.管理创新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科技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 4.在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其他成果(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武汉大学教职工不参加博士优秀人才单独选拔。 三、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 参加优秀人才单独选拔的考生须在2015年12月5日前向北京研究院或广东研究院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申请材料包含:个人学习经历、科研经历及成果、对学科专业的认识、设计思想和展望,《武汉大学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两份由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出具的《专家推荐书》等。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小组由培养单位专家、相关校领导、研究生院、办学驻外研究院组成,对考生报考条件进行审核,按不超过招生人数1:1.5的比例确定备选考生名单。 2. 备选考生名单交所报考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评议合格者通过资格审核,对外公示。 3. 资格审核工作于2015年12月下旬完成。 (三)网上报名 1.参加优秀人才单独选拔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网报时间:2015年11月17日—12月31日 2.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填写网报信息时,请在“考试方式”栏目中选择“优秀人才”、在“报考类别”栏目中选择“定向就业”,“研究生班”中选择“北京研究院”或“广东研究院”。 (四)外语综合水平考试 考试时间为2016年3月6日上午;考试地点见考生本人准考证。以本方式选拔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政治。 学校统一划定外语综合水平分数线。参加优秀人才单独选拔的考生不允许申请免考外语综合水平考试。 (五)确定候选人及综合考核 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参考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对考生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确定候选人,并进行综合考核。 (六)录取 综合考核总评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总评成绩确定录取与否,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七)提交材料、现场确认及综合考核等事项请参阅《武汉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网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北京研究院和广东研究院应上网公布招生简章,列明招生条件、招生名额等各项信息。资格审核小组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审核考生资格,根据指标情况适度控制通过初审的人数。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查考生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报考条件为审核依据,做到不偏不倚、有据可查、公开透明。 (二)报名参加本招生方式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考试方式可自动转换为普通招考。 (三)参加本招生方式的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 (四)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考核及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驻外研究院、各培养单位和所有涉招人员须正确处理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严格地执行有关规定。如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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