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年非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
内容 | 因工作需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3名。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1、速录员1名: 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⑵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⑶性别不限; ⑷30周岁以下; ⑸身体健康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条件; ⑹具有厦门本市户口。 2、协警兼驾驶员2名: 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⑵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⑶男性; ⑷35周岁以下; ⑸身体健康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条件; ⑹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1以上并具有一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 ⑺具有海沧区户口或厦门市岛内户口。 二、招考办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15日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考非在编工作人员信息在厦门市海沧区政府网站(www.haicang.gov.cn)发布。《报名表》可到海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11号)索取或直接在海沧区政府网站下载。 (二)报名 报名者应在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9日工作时间内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报名(联系人:张晨玮,电话:5308768),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需提交《报名表》一式二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张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协警兼驾驶员职位的还需提交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各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确认自己符合拟报岗位条件方可报名,并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三)资格初审 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报名者对资格初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5月19日下午17:00前进行申诉。 (四)资格复核 面试前,非在编工作人员招聘小组对拟进入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条件复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办法 速录员的考试内容分为笔试、电脑录入与面试三部分。笔试及电脑录入考核于报名结束一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考试前三天发放)记载为准。 ⑴笔试:内容为法律知识(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础知识),占考试总成绩的40%。 ⑵电脑录入:占考试总成绩的20%。。 ⑶面试:根据参考人员前二项成绩,从高到低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时间另行通知。 协警兼驾驶员考试分笔试、面试形式进行,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计算出综合总分。 ⑴笔试:考试范围以现行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的法律知识为主,占考试总成绩的50% 。笔试报名结束一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考试前三天发放)记载为准。 ⑵面试:根据参考人员笔试及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分值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以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为考试主要内容,实行当场评分。每个岗位面试结束,即公布该岗位成绩。 四、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人选按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若综合总分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 体检由海沧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织,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本次招聘体检程序及标准参照公务员招考体检程序及标准。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体检不合格空缺的名额,按照综合总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一)公示: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海沧区政府网站公示三天。 (二)聘用: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根据海沧区非在编工作人员聘用的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及待遇按海沧区非在编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六、检查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的监督部门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5308826。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年龄计算至报名截止时间,即,2014年5月19日,如:“35岁”系指1979年5月19日(含)以后出生。 专业类别遵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4年)》规定。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011年以来在各类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高校学生,不得报名。 2、经招考聘用的人员,与海沧区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在我区最低服务年限为2年。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发布的简章仅适用于此次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海沧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电话:5308795。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9日 |
随便看 |
|
在线学习网考试资料包含高考、自考、专升本考试、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企业人才招聘、银行招聘、教师招聘、农村信用社招聘、各类资格证书考试等各类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