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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8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58厘米,体重不低于40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合格。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三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第四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合格。 第五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六条纹身者不合格。 第七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第八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合格。 第九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十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第十一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二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合格。 第十三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合格。 第十四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合格。 第十五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合格。 第十六条双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合格。 第十七条色盲,不合格。 第十八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