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六安市寿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
内容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公开选任工作,名额为3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寿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为寿县的;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 6、每年确保可抽出一定时间参加庭审和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表和个人申请表见附件)。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网上下载或到法院政治处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间: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20日(周日及休息时间除外) 报名地点:寿县人民法院政治处(502) 四、预选对象的审查 本院将会同县司法行政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和培训 经审核后,由寿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根据上级法院部署,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必要的培训。 六、补助与经费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联系电话:4038109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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