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黔东南州剑河县人民法院招聘社会化管理工勤人员的实施方案 |
内容 | 为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提升法院服务群众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根据黔东南州人民办公室《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社会化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67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置的通知》(黔东中法〔2014〕35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文件精神,解决我院审判执行及后勤保障力量不足的问题。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协勤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人员性质为临时聘用人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笔试、面试、技能操作、考核、审查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聘用岗位及人数 (一)招聘协勤人员10名(其中女性2名)。 (二)招聘工勤人员3名(其中驾驶员2名,后勤综合管理人员1名为女性)。 三、招聘协勤的范围及条件 (一)聘用对象范围: 1、具有剑河县居(村)户籍的; 2、具有国家承认的职高、高中及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 (二)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能吃苦耐劳; 3、年龄:18周岁及(1996年8月13日以前出生)以上到30周岁及(1984年8月13日以后出生)以下; (三)加分条件 1、懂苗族语言加2分、侗族语言加2分。 2、擅长打篮球人员加2分。 3、复退军人加2分。 4、在政法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加2分。 5、持有驾驶证C1证以上的人员加2分。 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在总成绩分基础上增加。 四、招聘工勤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一)聘用对象范围: 1、仅限在县直机关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职高、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能吃苦耐劳; 3、18周岁及(1996年8月13日以前出生)以上到50周岁及(1964年8月13日以后出生)及以下; 4、报考驾驶员的人员需具有b证以上并有实际驾驶经历5年以上的人员。 5、报考后勤管理人员需具有中(技)以上学历财会专业毕业,有过保洁工勤工作和餐饮服务工作经历的人员; 6、需经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7、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条件除参照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体检标准。 (三)加分条件 1、擅长打篮球人员加2分; 2、在政法部门工作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加1.5分,三年以上的人员加2分; 以上加分在总成绩分基础上增加。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剑河县人民法院。 (三)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技术专业证明; (4)在岗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经审查合格后由报名者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6)考核:按剑河县法院招聘方案,考试、面试合格后按1:1比例进行考核。 (7)审查:考试、面试、考核合格后进入组织审查,研究决定聘用。 六、考试方式方法 (一)考试方式方法将根据考生的报名情况确定,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办法进行。 1、一个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在1:3及以上的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分值各为100分; 2、一个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在1: 3以内(不含1:3)的只进行面试,面试分值为100分。 3、报考驾驶员岗位的人员需参加技能操作考试。 (二)笔试和技能操作 笔试地点统一设在县城所在地,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考生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上午9:00至11:00时。 技能操作考试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下午3:00至5:00时。 (三)总成绩计算 1、参加笔试的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2、参加技能操作的考生,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占30%,技能操作成绩占3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技能操作成绩30%。 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直接入围面试环节的考生除外)。 七、待遇、聘用方式和管理 聘用后待遇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社会化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67号)规定执行。由单位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试用期3个月,合格后即签订聘用合同,实行2年一聘。被聘用的人员,由剑河县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八、剑河县人民法院是本次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0855-5226999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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