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
内容 | 考生申请优录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少数民族考生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是否少数民族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3.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省民宗委批准证明。 二、归侨 1.考生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证件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归侨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三、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4.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归侨子女 1.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台湾省籍考生 1.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2.其身份由省台办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六、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自主就业证(或自谋职业证)。 3.户口簿。 4.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七、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退役证件:所在部队发放。 2.获奖证书。 3.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八、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3.烈士身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九、农村独生女 1.父亲、母亲及女儿三方户口:农业户口或非城镇户口。 2.考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农村独生女证明信:由村(居)委会开具,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并加盖公章。 4.农村独生女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生办和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十、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1.在职人民警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警官证等。 2.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3.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开具。 十一、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证明,如考生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 3.军人身份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军残证书需提供原件,由县(市、区)级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5.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1)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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