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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代码:12876,浙江省招生代码:0067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 颁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16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计划260名,招收普高和中职毕业生,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招生专业 招生对象 招生计划 学制(年)
计算机网络技术 普高(文理) 50 3
国际贸易实务 普高(文理) 50 3
机电一体化技术 普高(文理) 50 3
动漫设计 普高(文理) 50 3
会计 中职(财会类) 30 3
机电一体化技术 中职(机械类) 30 3
合计 260  

    第四章 报 名
    第六条 报名条件:符合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有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或统考的相关职业技能成绩,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取得高考报名号的普高、中职毕业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 每位考生只能报考1个专业志愿。
    第八条 报名方法和时限: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网络报名
    考生通过互联网登录我校网站招生网页系统,自主进行信息输入,完成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8:30--3月30日17:00。
    考生在网络报名成功后于3月31日前按要求缴纳考试报名费110元。
    (二)现场确认
    1.在现场确认时,考生须随带以下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
    (1)已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的《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表》;
    (2)《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5)相关各类奖项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考生递交以上材料后核对本人报名信息并签名确认。
    2.时间:2016年4月15日(周五)9:00至16:00。
    3.地点: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内。
    4.经资格确认合格考生领取准考证,并参加综合测评。
    5.已网络报名但未缴费或未现场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第五章 综合测评
    第九条 我校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综合成绩总分计算公式如下:
    1.普高生: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其中高中学考(会考)成绩A等计100分,B等计80分,C等计60分,P等计40分,E等计20分,折算分值为语文、数学、技术、历史和物理5门课程等第换算成绩之和/5(课程成绩依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满分为100分。
    2.中职生: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第十条 综合测评
    1.测评形式:面试和素质特长考评。
    2.时间:2016年4月16日(周六)8:30考生文化素质。面试由学校建立评委师资库,面试前随机抽取产生评委,每组评委由5-7名评委专家组成,分报考专业按照评分规则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分值为80分。
    5.素质特长考评:
    学校成立素质考评组,对学生提交素质特长材料进行考评。素质特长考评分值为20分。
    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素质特长考评中获得相应的考评分,同一考生同类项只取高分项;不同类项可累加,但累加最高不超过20分。
    
序号 项目 等级 分值
1 中职学校师生技能竞赛 省级三等奖(含)以上 20分
地(市)级三等奖(含)以上 10分
2 高中阶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含)以上 20分
地(市)级(含)以上 10分
县(市、区)级(含)以上 5分
3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限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田径、健美操、定向、武术项目)、文艺等比赛 省级比赛获团体前三名或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20分
地(市)级比赛获团体前三名或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0分
县(市、区)级比赛获团体前三名或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5分
4 国家等级运动员 国家二级(含)以上 20分
5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 省级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20分
地(市)级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0分
县(市、区)级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5分
6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书法美术及电脑制作等大赛 省级二等奖(含)以上 20分
地(市)级二等奖(含)以上 10分
县(市、区)级二等奖(含)以上 5分

    6.综合测评成绩查询:2016年4月20日后,考生可以登录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sxvtc.com/)首页,点击相应查询链接,输入要求字段查询。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在高考前录取。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我校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考生综合成绩总分和各专业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在2016年5月7日前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和备录取。
    2. 考生综合成绩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或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根据分数高低予以排序确定录取情况;以上两项成绩均相同时,普高生则按高中学考(会考)单科顺序和等第高低确定录取情况,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技术、历史、物理,中职生依次按职业技能操作成绩和理论成绩高低确定录取情况。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确定拟录取与备录比例
    拟录取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备录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3确定。
    4.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被我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我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我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专业),具体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专业)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5.办理录取手续。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在我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我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凡已被我校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五条 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和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 收费情况
    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考生与本校同专业其他高职生收费相同。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接待与咨询高职提前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
    邮政编码:312000
    咨询电话:0575-88329488,88054099
    传真电话:0575-88054099
    监督举报电话:0575-88054011
    网站咨询:www.sxvtc.com ;http://zsw.sxvtc.com
    电子邮箱:zsjyc@sxvtc.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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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5: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