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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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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是指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聘用和管理,在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特点:
    1、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
    2、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由用人单位(指各学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置申请,科研院负责审批。
    3、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由科研院和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类型
    1、项目研究人员岗位,主要聘用以科学研究为工作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研究员、项目副研究员、项目助理研究员和项目研究实习员岗位。
    2、项目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岗位,主要聘用以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为工作内容,支撑、参与科研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包括项目高级工程师、项目工程师、项目助理工程师岗位;技术工人岗位包括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岗位。
    第五条 岗位设置原则
    每个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需对应年进款30万元以上的在研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纵向项目,或年进款不少于60万元的其他科研项目,且项目预算中可支出足够的人员费。
    第六条 基本程序
    1、每年10-12月份,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任务,提出项目合同期限内或下一年度岗位设置计划,明确所设岗位的工作任务、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和薪酬标准,报科研院。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请。
    2、科研院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年底前下达下年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方案。
    第三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聘用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应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实习员原则上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招聘,应具有学士学位。应聘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应聘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符合所聘岗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八条 聘用方式
    科研院采用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采用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其他人员采用人才派遣方式聘用。
    第九条 聘期
    原则上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期限为聘用期限。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以签订完成的某项工作任务的期限为依据,首个聘期不超过5年;人才派遣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聘用程序
    1、公开招聘。根据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研院统一发布招聘启事。
    2、面试考核。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参照《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执行,科研院负责监督。
    3、备案审核。用人单位将拟聘用人员考核情况和相关材料报科研院备案审核,科研院具有最后审议权。
    4、聘用。科研院负责整个聘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证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在聘期内由科研院核发工作证,离校时应将工作证交回学校。
    第十二条 职务评聘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在聘期内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参照学校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取得相应资格记入个人档案,但不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与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在聘期内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用人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应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聘期期满考核由科研院和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聘期内连续2年考核优秀且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以申请事业编制岗位。按《大连理工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和《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经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可以按事业编制聘用。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大连理工大学所有。
    第五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待遇
    第十九条 薪酬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实行月薪制,月薪参考人才市场同类岗位和学校同类人员标准协商确定,低限为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高限事业编制同类人员标准的150%。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薪酬可以每年变动一次,报科研院备案。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对于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公积金。如遇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不享受校内事业编制人员养老、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其他福利
    1、党组织关系和工会会员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可以享受使用图书馆和体育馆以及校内就餐与校内事业编人员的同等待遇。
    3、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的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子女可以在学校附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六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经费渠道
    第二十三条 聘用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所需费用(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采暖补贴、经济补偿金和管理费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专职科研人员共助基金,项目负责人需为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每人每年交纳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第二十五条 聘用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所需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划拨到学校财务专户,首次支付当年所需费用, 12月份预付下一年度所需费用(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采暖补贴、经济补偿金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聘用高素质专职科研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学校给予项目负责人相应资助。
    1、聘用从事纵向项目研究且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学校资助3万元/人·年。
    2、聘用从事纵向项目研究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学校资助1万元/人·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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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5: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