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红河州人社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 |||||||||||||||||||||||||||||||||||||||||||||||||||||||||||||||||||||||||||||||||||||||||||||||||||||||||||||||||||||||||||||||||||||||||||||||||||||||||||||||||||||||||||||||||||||||||||||||||||||||||||||||||||||||||||||||||||||||||||||||||||||||||||||||||||||||||||||||||||||||||
内容 |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原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报经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4名,现就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对象 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见附件《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曾参加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人员不满5年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5年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三、报名程序 (一)岗位查询 招考岗位详见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和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网站(www.hhzgjjgxx.cn)发布公告。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 1.登录报名系统注册报名 拟报考考生可在2015年7月6日9:00至7月8日17:00期间登录红河人才网,进行注册并报名。岗位设置1:3的开考比例,每名考生只允许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使用第一代身份证报名无效。报名时,考生要首先进行用户注册(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尽早登录注册,以防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恶意注册),并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 考生填写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名资格初审 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2015年公开招聘的网上报名初审,采取系统自动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报名系统对考生的“性别、民族、户口、年龄、学历、学位、报到证或登记证、学历类型、毕业年份、专业类别”等10项信息对照招聘岗位条件进行系统自动审核。符合岗位条件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考生,再由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考生的“照片、其它”条件对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核,网络报名不进行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的审查,要求报考者填写的信息必须与证书证件上的内容完全一致(如:岗位中专业要求“汽车设备维修类”的,则考生毕业证上的专业必须是在“汽车设备维修类”中的专业,否则不予审核通过)。报名过程中若考生专业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由考生手动输入毕业证的专业名称,然后提交人工审核。特别提醒:岗位信息表中“其它”栏内要求的相关证书,考生一定要规范填写。例如:会计理论教师岗位在“其它”栏中要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如考生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报名表中应在所获证书栏中填写“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否则,报名审核不予通过。 3.年龄计算 岗位要求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8日。 (三)开考比例 此次招聘设置1:3的开考比例,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拟招聘人数的3倍,将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采取网上打印,考生可在2015年7月20日至7月25日期间,登录红河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方式 此次考试为综合素质考试和专业素质考试,由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组织。 六、综合素质考试(笔试) (一)考试内容 综合素质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总分为100分。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15年7月25日上午8:30—10:30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考生需持准考证、身份证并经监考人员验证后方可应试。 七、考生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人员确定 综合素质考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上公布后,按考生成绩,以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二)资格复审的程序和内容 1.资格复审将对照岗位信息,查验考生所持证件、证明材料与岗位要求是否一致。 2.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证、职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3.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进入专业素质考试,发放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留下考生的邮箱号和联系电话。 (二)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8月1日至8月3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 资格复审地点: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个旧市个金路8号)人事处。 八、专业素质考试 专业素质考试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红河州事业单位专业素质考试规程》负责制定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素质考试设定总分为100分。具体考试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见8月12日红河人才网或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网站公布的《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201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 九、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在红河人才网上公布考生的总成绩。对考生按总成绩进行名次排序,根据岗位招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政审)人选,体检、考核(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总成绩需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方可确定为体检、考核(政审)人选。如出现总成绩均未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情况,则该岗位取消体检、考核(政审)、录用等程序。 (一)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综合素质考试(百分制)×40%+专业素质考试(百分制)×60%。 (二)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由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负责通知并组织考生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表》并统一带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生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三)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考核(政审)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拟录用公示 体检、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十、递补 可进行递补情况: 1.资格复审阶段,考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可从同岗位的考生中,按综合素质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阶段,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考核(政审)阶段,考生考核(政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政审),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一、录用及录用后的管理 (一)公示期内未接到不良反映的,由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二)报批材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一份;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岗位要求是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类型的提交)。 (三)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将相关材料及档案提至红河州人才服务中心。如在考核(政审)、公示等程序中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四)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并实行人事代理。 十二、考生诚信管理 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管理,将对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具有以下行为并经查实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扰乱报名工作,浪费考试资源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的。 (四)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报考的。 十三、纪律 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整个招考过程邀请红河州纪委、红河州人大和红河州政协机关参与监督。考生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可直接向红河州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原国家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十四、郑重提示 (一)简章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相关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均与本次考试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无关。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十六、本简章由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2224387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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