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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丽水市莲都区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公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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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聘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范围
    全区范围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从业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
    二、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提出批评意见,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6周岁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予聘任。
    三、聘任程序
    (一)申报
    通过个人自荐或由单位、组织推荐的方式于公告之日起至7月17日,向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大楼二楼232室,联系人:陈晶,联系电话:0578-2271949)进行申报。申报时需填写推(自)荐表(见附件,可直接在网上下载),并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二)审核批准
    区政府法制办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聘用
    经批准后,由区政府颁发聘书。
    四、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权力义务
    (一)监督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区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受区政府委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四)办理区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五)行政执法监督应在本区域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区政府法制办的统一管理;
    (六)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职责以外的活动。
    五、聘任期限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三年,监督证件由丽水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期满后重新按程序聘任,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与监督员身份不符活动的,取消其监督员资格。
    备注:行政执法监督员义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薪酬,不集中办公。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11日
    附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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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自)荐表》来源于龙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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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4: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