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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2016年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适用
内容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办法【2016年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适用】
    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化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4、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要按照“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进行。
    5、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为120%,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不足部分由调剂生源补齐。
    6、调剂考生与第一志愿考生有同等享受学业奖学金的机会。
    二、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2、学院(系)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学院(系)所属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成立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各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对该学院(系)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对该学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小组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确定各自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包括考生综合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等,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并组织实施。
    3、硕士研究生复试试题(含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和答案在启用前与初试自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案相同,属于国家机密,必须依据《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细则》进行管理。
    4、在复试工作中,校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各学院(系)所属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工作的领导。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5、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学科,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三、复试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复试内容
    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选拔人才,根据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具体情况,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交流能力;
    (4)创新精神和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参考《政审表》;
    (2)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沟通能力和礼仪等。
    3、身体健康状况
    4、各招生学院(系)要研究制定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特点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的考察,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二)复试方式及组织
    1、专业课笔试。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试卷按百分制计,考试时间为2小时。
    2、综合面试。综合面试包含分析表述能力考核、外语交流能力考核、逻辑思维能力考核、实践创新能力考核和动手能力考核五部分,由各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和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小组按照各自公布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各学科综合面试后须将《综合面试记录表》交学院(系)转研究生院保管,以备查核。
    四、复试计分办法及合格标准
    1、复试总成绩满分215分。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综合面试满分115分。
    注:复试每项计分均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保留一位小数。
    2、复试总成绩低于130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不含外语交流能力考核成绩)低于55分者,在该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程满分各为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办法
    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生一起按复试总成绩+初试外语成绩+初试数学成绩的和排序,择优录取;如上述之和相同,则录取初试外语+初试数学水平优者;如仍相同,则录取2015年12月26日下午考试科目水平优者。
    六、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确定原则
    1、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确定按复试总成绩+初试外语成绩+初试数学成绩的和排序,择优确定;如上述之和相同,则选择初试外语+初试数学水平优者;如仍相同,则选择2015年12月26日下午考试科目水平优者。
    2、2016年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第一批(3月23日参加复试)以外调剂考生不享受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
    七、复试分数及拟录取结果的公布
    1、考生综合面试成绩由各自学科向考生公布。
    2、专业课笔试成绩(含同等学力加试成绩)、复试总成绩及拟录取结果于复试全部结束后二日内由各学院(系)向考生公布。
    3、拟录取名单将会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的“招生直通车”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导师的确定办法
    1、硕士生导师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招生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各学院(系)应将所有相关考生的信息向每位导师公布。
    3、考虑考生志愿和硕士生导师意愿,双向选择。
    4、优先考虑有培养能力、有在研项目、能够给研究生提供软、硬件培养环境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未主持过纵向科研项目或3年内未参与过纵向科研项目(以科技处立项名单为准)的导师不招收学术型研究生;没有横向科研项目,不具备实践指导能力和没有配备合作行(企)业导师的导师不招收应用型研究生。由各学科负责审核导师的以上资格。
    5、对培养质量差、责任心不强、评估不合格的导师可以暂缓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6、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当年招收一等学业奖学金考生(含统考及推免)不得超过三名,特殊情况须报研究生院审核。
    7、每名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限额由各学科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原则上应鼓励科研任务较多的导师适当多指导研究生。
    九、关于破格复试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破格允许其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1、破格条件
    申请破格考生所报考学科(专业)/类别(领域)须为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理工科(工程领域),且第一志愿生源初试成绩合格率不足40%,经调剂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工科(工程领域)。
    原则上破格分数控制在5分以内,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150分制的专业课成绩达到120分的,可破格10分以内。只破统考课(外语,政治,数学等),不破总分和专业课,不同时破两门课。
    2、破格程序
    (1)符合破格条件的考生在4月15日至4月20日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研招办汇总送达各相关学院复试工作小组。
    (2)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学科对考生的学术专长、培养潜质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的突出表现进行评估,并对是否同意考生参加破格复试给出明确意见,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备查。
    (3)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于5月1日开始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破格复试工作。
    (4)破格复试合格的考生信息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
    十、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制度。为保证复试工作全过程及复试结果的公平、公正,学校将组织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组成巡视小组对复试进行监督,复试全过程在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2、实行复议制度。为维护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及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工作将采用申诉与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复试结果公布二日内向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校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将责成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复议。
    十一、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全国统一招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如有与教育部或者省教育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招生政策不符,以上级主管机关的新政策为准执行。
    4、本办法由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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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