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黔南州长顺县2015年面向全县招聘电子商务工作志愿者简章 |
内容 |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和《贵州省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贵州省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以及《长顺县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长顺县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电子商务工作志 愿者,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基本原则和程序 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政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试、面试考核、资格复审、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名额 共招聘电子商务运营团队人员8名,男女不限。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报名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无刑事犯罪、违法违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3.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以上,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1995年7月30日至1985年6月30日出生)。 4.自愿服务于长顺县电子商务事业,户籍不限。 5.中专及以上学历,电子商务、计算机、市场营销、物流配送等相关专业。 6.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和拘留以上治安处罚的; 2.因违纪违法曾受过行政记大过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可能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5年10月22日—29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点)。 (二)报名地点 长顺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品长顺”电子商务集成中心)。联系人:郭丽,联系电话:0854—6821000、4841000 (三)报名所需材料 1.电子版报名表(附纸质表)。《报名表》可从长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 2.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电子相片 (JPG格式); 3.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工作单位的要出具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电子报名表及电子相片通过U盘拷贝,《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报名费100元。 应聘者报名以后应随时保持所留通讯工具的畅通,确保招聘单位能够及时进行联系通知相关事项,如因电话关机或停机等原因导致招聘单位无法联系,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招聘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方案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审查合格后进入下一环节。 五、考试 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为期3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统一组织由县电商办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期满后进行考试。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入下一环节。 六、面试 面试由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主要考察面试人员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电商能力倾向、人际交往能力、服务协调能力和责任心等综合素质。 七、聘用与管理 1.笔试成绩按40%,面试成绩按60%计入总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有相关从业经验人员优先录用。 2.拟聘用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计生办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3.按规定程序聘用,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否则取消聘用。所聘人员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配使用和考核管理。对任期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八、福利待遇 一经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试用期1个月(含培训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1500元/月;试用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工资待遇为1500-4000元 /月(底薪1500元,绩效工资2500元);有3年以上电商从业经验者,工资待遇为2500-6000元/月(底薪2500,绩效工资3500元)。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所聘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缴纳。人员工资每月按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进行核发。 九、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对应试人员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对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其他 1.本次面向全县招聘的电子商务工作志愿者人员,不属于国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2.聘用期间,若雇佣双方存在争议的,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仲裁处理。 3.本简章由长顺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其另行研究决定。 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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